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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籍测绘规范 C H 5002一9 4

    2013-08-20 19:30:14 来源: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聊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地籍测绘规范 C H 50029 4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c a d a s t r a l
    s u r v e y i n g  a n d  ma p p i n g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地籍测绘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镇地区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测绘。农村居民区的地籍测绘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CH 5003地籍图图式
     
    3 总则
    3.1 地籍测绘的目的
    地籍测绘的目的是获取和表述不动产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等有关信息,为不动产产权管理、税收、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统计等多种用途提供定位系统和基础资料。
    本标准所称不动产主要包括地块和地块上的建筑物。
    3.2 地籍测绘的内容
    地籍测绘的内容包括地籍建立或地籍修测中的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调查、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绘制、面积量算等。
    3.3 地籍测绘的成果
    地籍测绘成果包括:地籍数据集,地籍簿册和地籍图。
    3.4 地籍测绘的基本精度
    3.4.1 地籍控制点的精度
    地籍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士0.05m。
    3.4.2 界址点的精度
    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等级的选用应根据土地价值、开发利用程度和规划的长远需要而定。各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间的问距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间距未超过50m的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限差不应超过(1)式计算结果。
     
    1
    界址点的等级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限制
    限差(m)
    中误差(m)
    0.10
    0.05
    0.20
    0.10
    0.30
    0.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式中: 一一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
          D一一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M;
    一一界址点坐标计算的边长与实量边长较差的限差,M。
     
    3.4.3 建筑物角点的精度
    需要测定建筑物角点的坐标时,建筑物角点坐标的精度等级和限差执行与界址点相同的标准;不要求测定建筑物角点坐标时应将建筑物按3.4.4的精度要求表示于地籍图上。
    3.4.4 地籍图的精度
    地籍图的精度应优于相同比例尺地形图的精度地籍图上坐标点的最大展点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其他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5mm.相邻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4mm。
    3.5 坐标系统
    地籍测绘应采用国家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高斯正形投影;采用独立坐标系时均应和国家坐标系联测。
    3.6 地籍图的比例尺和用色
    城镇地区城区地籍图的比例尺一般采用1:1000,郊区地籍图的比例尺般采用1:2000,复杂地区或特殊需要地区地籍图的比例尺采用1:500。
    地籍图采用单色成图。
    3.7 地籍册
    地籍测绘完成以后,应按附录A编制地籍册。
     
    4 平面控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原则
    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
    4.1.2 平面控制点
    平面控制点包括基本控制点和地籍控制点。基本控制点包括一、二、三、四等控制点;地籍控制点包括一、二、三级控制点。
    4.1.3 地籍控制点
    4.1.1.1 城镇地区城区地籍控制点的密度一般为每隔100—200m一点,郊区或建筑物稀疏区地籍控制点的密度一般为每隔200-400m一点,农村地区地籍控制点的密度一般为每隔400—500m一点。
    4.1.3.2 地籍控制点均应埋设固定标志;有条件时宜设置保护点,保护点个数不少于三个。
    4.1.3.3 地籍控制点应按附录E绘制点之记。
    4.1.4 平面控制测量的方法
    平面控制测量可选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GPS定位测量等方法。
    4.1.5 三角测量
    4.1.5.1 各等级三角网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各等级三角网的技术指标
     
    等级
    平均边长
    KM
    测角
    中误差
    (″
    起算边
    边长相对
    中误差
    最弱边边长相对
    中误差
    水平角观测测回数
    三角形最大闭合差(″)
    DJ1
    DJ2
    DJ6
    二等
    9
    ±1.0
    1/300000
    1/120000
    12
     
     
    ±3.5
    三等
     
    5
    ±1.8
    1/200000(首级)
    1/120000(加密)
    1/80000
    6
    9
     
    ±7.0
    四等
     
    2
    ±2.5
    1/120000(首级)
    1/80000(加密)
    1/45000
    4
    6
     
    ±9.0
    一级
     
    0.5
    ±5
    1/60000(首级)
    1/46000(加密)
    1/20000
     
    2
    6
    ±15.0
    二级
    0.2
    ±10
    1/20000
    1/10000
     
    1
    3
    ±30.0
     
    4.1.5.2 三角形内角不应小于30°,确有困难时,个别角可放宽至25°。
     
    4.1.6 三边测量
    4.1.6.1 各等级三边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各等级三边网的技术指标
     
    等级
    平均边长
    Km
    测距相对中误差
    测距
    中误差MM
    使用
    测距仪等级
    测距测回数
    二等
    9
    1/300000
    ±30
    I
    4
    4
    三等
    5
    1/160000
    ±30
    I、II
    4
    4
    四等
    2
    1/120000
    ±16
    I
    II
    2
    4
    4
    4
    一级
    0.5
    1/33000
    ±15
    II
    2
     
    二级
    0.2
    1/17000
    ±12
    II
    2
     
    三级
    0.1
    1/8000
    ±12
    II
    2
     
     
    4.1.6.2 三角形内角不应小于30°,确有困难时,个别可放宽至25°。
     
    4.1.7 导线测量
    4.1.7.2 各等级测距导线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各等级测距导线的技术指标
     
    等级
    平均
    边长
    Km
    附合导线
    长度Km
    每边测距
    中误差
    mm
    测角
    中误差
    (″
    导线全长
    相对
    闭合差
    水平角观测的测回数
    方位角
    闭合差
    (″
    DJ1
    DJ2
    DJ6
    三等
    四等
    一级
    二级
    三级
    3.0
    1.6
    0.3
    0.2
    0.1
    15
    10
    3.6
    2.4
    1.5
    ±18
    ±18
    ±15
    ±12
    ±12
    ±1.5
    ±2.5
    ±5.0
    ±8.0
    ±12.0
    1/60000
    1/40000
    1/14000
    1/10000
    1/6000
    8
    4
    12
    6
    2
    1
    1
     
     
    6
    3
    3
    ±3
    ±5
    ±10
    ±16
    ±24
    注:n 为导线转折角的个数。
     
    4.1.7.2 导线应尽量布设成直伸导线,并构成网形。
    4.1.7.3 导线布成结点网时,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点向的附合导线长度,不超过表4中的附合导线长度的0.7倍。
    4.1.7.4 当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1/2时,导线全长的闭合差可放宽至不超过 0.12m。
    4.1.7.5 各级导线测量的测距测回数等规定,依照表4相应等级执行。
    4.1.8 GPS 静态相对定位测量
    4.1.8.1 各等GPS静态相对定位澜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和表6的规定。
     
     
    表 5                  各等级GPS相对定位测量的仪器
     
    等级
    平均边长
    D (Km)
    GPS接收机性能
    测量量
    接收机标称
    精度优于
    同步观测
    接收机数量
    二等
    9
    双频(或单频)
    载波相位
    10mm+2ppm
    2
    三等
    5
    双频(或单频)
    载波相位
    10mm+3ppm
    2
    四等
    2
    双频(或单频)
    载波相位
    10mm+3ppm
    2
    一级
    0.5
    双频(或单频)
    载波相位
    10mm+3ppm
    2
    二级
    0.2
    双频(或单频)
    载波相位
    10mm+3ppm
    2
    三级
    0.1
    双频(或单频)
    载波相位
    10mm+3ppm
    2
     
     
     
     
     
     
     
    表6                 各等级GPS相对定位测量的技术指标
     
    等级
    卫星
    高度角
    (°)
    有效
    观测卫星
    总数
    时段中任一卫星有效观测时间min
    观测
    时段数
    观测时
    段长度
    min
    数据
    采样间隔
    s
    点位几何图形强度因子
    PDOP
    二等
    15
    6
    20
    2
    90
    1560
    6
    三等
    15
    4
    5
    2
    10
    1560
    6
    四等
    15
    4
    5
    2
    10
    1560
    8
    一级
    15
    4
     
    1
     
    1560
    8
    二级
    15
    4
     
    1
     
    1560
    8
    三级
    15
    4
     
    1
     
    1560
    8
     
    4.1.8.2 GPS网应布设成三角网形或导线网形,或构成其他独立检核条件可以检核的图形。
    4.1.8.3 GPS网点与原有控制网的高级点重合应不少于三个。当重合不足三个时,应与原控制网的高级点进行联测,重合点与联测点的总数不得少于三个。
    4.1.9 对已有控制成果的利用
    控制测量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
    和分析,凡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对达不到本规范要求的控制
    网点,也应尽量利用其点位,并对有关点进行联测。
     
    4.2 水平角观测
     
    4.2.1 经纬仪的技术要求
    水平角观测使用的经纬仪,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a. 照准部旋转各位置气泡读数差,不超过1格。
    b. 光学测微器行差及隙动差,DJ不超过1″,DJ不超过2″。
    c. 横轴不垂直于竖轴之差,DJ不超过10″,D J不超过15″,DJ不超过20″。
    d. 垂直微动螺旋使用时,视准轴在水平方向上不产生偏移。
    e. 视准轴不垂直于横轴之差,DJ不超过6″,D J不超过8″,DJ不超过10″。
    f 光学对点器视轴与竖轴的偏差,在0.8M一1.0M高度范围内不超过士l MM。
     
    4.2.2 归心元素测量
    二等观测中观测点和照准点的归心元素,测前和测后各测定一次。二等以下观测,只测定一次。长度元素应量至毫米,角度元素量至15′。测站归心和照准归心投影的示误三角形边长,分别不超过5MM和10MM。
     
    4.2.3水平角观测的限差
    水平角观测一般采用方向观测法,各项限差不超过表7的规定:
     
     
    表7                         水平角观测限差
     
    经纬仪型号
    半测回归零差
    (″)
    一测回内2C互差
    (″)
    同一方向值各差
    ()
    DJ1
    6
    9
    6
    DJ2
    8
    13
    9
    DJ6
    18
    30
    24
     
    4.2.4 水平角观侧的技术要求
    4.2.4.1 当方向总数超过6个时,可分二组观测,每组应包括2个以上共同方向;二组共同方向角值之差,不超过该等级测角中误差的2倍。
    4.2.4.2 在高级控制点上设站观测低等级方向时,需联测二个高等级方向,联测结果与原等级观测成果之差不超过(2)式计算结果:
    ..............................................................................................(2)
    式中:分别为高等级和低等级的测角中误差,(″)
    4.2.4.3 在三、四等导线点上,当只有二个方向时,应按左、右角观测,左角和右角分别取中数后计算出的测站圆周角闭合差不超过测角中误差的2倍。
    4.2.4.4 凡超出规范规定限差的结果,均应进行重测,因对错度盘、测错方向、读记错误,以及其他原因未测完的测回,可立即重新观测,不计重测数;当重测数超过总基本方向测回数的1/3时,应全部重测。
    总基本方向测回数按(3)式计算:
    =(n-1)*m.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式中:n一方向数;
    m一测回数。
    4.3 距离测量
    4.3.1 光学测距的作用
    各级三角网的起始边、三边网或导线网的边长,主要使用相应精度的光电测距仪测定。
    4.3.2 光电测距仪的等级
    光电测距仪的精度等级,按制造厂家给定的1km的测距中误差m0的绝对值划分为二级;
    Ⅰ级:      |m0|≤5mm
    Ⅱ级:5mm<|m0|≤10mm
    4.3.3 光电测距限差
    光电测距各项较差不得超过表8的规定。
    表8                           光电测距限差
    仪器精度等级
    一测回读数较差
    mm
    单程读数差
    mm
    往返测或不同时段
    观测结果较差
    I
    5
    7
    2a+b×D
    II
    10
    10
    注:ab为光电测距仪的标称精度指标;a为固定误差,mmb为比例误差;D为测距边长,m
     
    4.3.4 气象数据的测定
    光电测距时应测定气象数据。二、三、四等边的温度测记至0.2℃,气压测记至0.5hPa;一、二、三级边的温度测记至1℃,气压测记至1hPa。
    4.4 平面控制测量成果的检验和整理。
    4.4.1 三角测量的检验
    4.4.1.1 当三角形个数超过20个时,测角中误差按式(2)计算;
     
    M= ±……………………………………………………………………(2)
    式中:W——三角形闭合差,(″);
              n——三角形个数。
     
    4.4.1.2三角网极条件、边条件和方位角条件自由项的限差,分别按式(3)、式(4)、式(5)计算。
    W极允=±2……………………………………………………(3)
    W边允=±2…………………………(4)
    W方允=±2 …………………………………………………(5)
    式中:
    βm——相应等级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β——传距角;
    ——起算边边长相对中误差;
    m,m——起算方位 角中误差,(″);
    n——方位角推算路线的测站数。
    ρ =206265
    4.4.2三边测量的检验
    4.4.2.1 用光电测距仪往返观测或不同时段观测时,距离测量的单位权中误差按(6)式计算。
        =…………………………………………………………………………(6)
    根据µ及P估算任一边的实际测距中误差,按(7)式计算。
    mD=± ……………………………………………………………………(7)
    式中:d——往返测距离的较差,m
    n——测距边数;
    P——距离测量的先验权,P=为测距的先验中误差,可以测距仪的标称精度计算。
    µ——距离测量的单位权中误差。
    4.4.2.2 三边网中观测一个角度的观测值与由测距边计算的角值较差的栓核。
    a) 根据各边平均测距中误差栓核,按式(8)计算限差。
    W允=±2………………………………(8)
    b) 根据各边的平均测距相对中误差栓核,按(9)式计算限差。
    W允=±2 ………………………(9)
    式中:mD——观测边的平均测距中误差,m;
    h——观测角顶点至对边垂线长度,m;
    α、β——三角形中观测角以外的另二个角度;
    m——相应等级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各边的平均测距相对中误差。
    ρ=206265
    4.4.2.3 三边网角条件,包括圆周角条件与组合角条件自由项的检核按式(10)计算限差。
    W角允=±2mD………………………………………………………………(10)
    式中:mD——观测边的平均测距中误差,mm;
    α——圆周角条件或组合条件方程式的系数。
    4.4.3 导线测量的检核
    4.4.3.1 按左右角观测的三、;四等导线测量的测角中误差按式(11)计算。
    m=± …………………………………………………………………(11)
    式中:∆——测站圆周角闭合差,(″);
    n——测站圆周角闭合差的个数。
    4.4.3.2 以导线方位角闭合差计算测角中误差工按式(12)计算。
    m=±………………………………………………………………(12)
    式中:f——附合导线或闭合或闭合导线的方位角闭合差,(″);
    n——计算βf的测站数;
    N——附合导线或闭合导线环的个数。
    4.4.4 GPS静态相对定位测量成果的检核
    4.4.4.1 同步观测量成果的检核
    a) 三边同步环的闭合差的限差按式(13)计算。
    W=
    W=
    W=
    W=  …………………………………………………(13)
    b) 多边同步环闭合差的限差按(14)式计算。
    W=
    W=
    W=………………………………………………………………………(14)
    式中: W, W, W——各坐标差分量的闭合差;
    σ——相应等级规定的精度(按平均边长计算);
    n——闭合坏的边数。
    4.4.4.2 不同时段观测成果的检核
    a) 同一边任何两个时段的成果互差,应小于接收机标称精度的2倍。
    b) 若干个独立观测边组成闭合环时,各坐标差分量闭合差应符合(15)式规定。
    W=
    W=
    W= ……………………………………………………………(15)
    式中:W,W,W——各坐标差分量的闭合差;
    ——相应等级规定的精度(按平均边长计算);
    N——闭合坏的边数。
    4.4.5平差计算
    二、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网都应分级进行统一平差或联合整体平差。平差后应进行精度评定。
    4.4.6计算取位
    平差计算和数据处理的数字取位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平差计算和数据处理的数字取位
    等级
    水平角观测方向
    值及各项改正数
    (″)
    边长观测值
    及各项改正数
    m
    边长与坐标
    m
    方位角
    (″)
    二等
    0.01
    0.0001
    0.001
    0.01
    三、四等
    0.1
    0.001
    0.001
    0.1
    一、二、三级
    1
    0.001
    0.001
    1
     
    5 地籍要素调查
    5.1 一般规定
    5.1.1 组织领导
    地籍要素调查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5.1.2 调查内容
    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地块权属、土地利用类别、土地等级、建筑物状况等。
    5.1.3调查的基本要求
    5.1.3.1地籍要素调查以地块为单元进行。
    5.1.3.2调查前应收集有关侧绘、土地划拨、地籍档案、土地等级评估及标准地名等资料。
    5.1.3.3 调查内容应参照附录F逐一填记在调查表或地籍侧量草图中。
    5.2 地块与编号
    5.2.1 地块
    5.2.1.1地块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地球表面上一块有边界、有确定权属主和利用类别的土地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位,一个产权单位可包含一个或多个地块。
    5.2.1.2 地块以地籍子区为单元划分。
    5.2.2 地块编号
    5.2.2.1 地块编号按省、市、区(县)、地籍区、地籍子区、地块六级编立。
    5.2.2.2 地籍区是以市行政建制区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的行政辖区为基础划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5.2.2.3 编号方法:省、市、区(县)的代码采用GB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的代码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均以两位自然数字从01至99依序编列;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用“00”表示,在此情况下地籍区也代表地籍子区。
        地块编号以地籍子区为编号区,采用5位自然数字从1至9 9 9 9 9 依序编列;以后新增地块接原编号顺序连续编立。
    5.3 地块权属调查
    5.3.1 调查内容
    5.3.1.1 地块权属是指地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
    5.3.1.2 地块权属调查包括:地块权属性质、权属主名称、地块座落和四至,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和地理名称。
    5.3.2 界址点、线的调查
    界址点、线调查是依据有关条件关系和法律文件,在实地对地块界址点、线进行判识
    5.4 土地利用类别调查
    5.4.1 土地利用分类标准
    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依照附录B.调记至二级分类。
    5.4.2 调查方法
    5.4.2.1 土地利用类别调查以地块为单位调记一个主要利用类别。综合使用的楼房按地坪上第一层的主要利用类别调记.如第一层为车库,可按第二层利用类别调记。
    5.4.2.2 地块内如有几个土地利用类别时,以地类界符号标出分界线分别调注利用类别。
    5.5 土地等级调查
    5.5.1 土地等级标准
    土地等级标准执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土地等级标准。
    5.5.2 调查方法
    5.5.2.1 土地等级调查在地块内调注,地块内土地等级不同时,则按不同土地等级分别调记。
    5.5.2.2 对尚未制定土地等级标准的地区,暂不调记。
    5.6 建筑物状况调查
    5.6.1 建筑物状况调查内容
    建筑物状况调查包括:地块内建筑物的结构和层数。
    5.6.2 建筑物层数
    建筑物层数是指建筑物的自然层数,从室内地坪以_匕计算,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且高度在2.2m以上的算层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假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不算层数。
    5.6.3 建筑物结构
    建筑物结构根据建筑物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类别划分标准依照附录C执行。
    6 地籍要素测量
    6.1 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6.1.1 根据地块权属调查结果确定地块边界后,参照附录G设置界址点标志。
    6.1.2 界址点标志设置后,按照6.2的测量方法进行地籍要素测量。
    6.1.3 地籍要素测量的对象主要包括:
    a. 界址点、线以及其他重要的界标设施;
    b. 行政区域和地籍区、地籍子区的界线;
    c. 建筑物和永久性的构筑物;
    d. 地类界和保护区的界线。
    6.2 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6.2.1 极坐标法
    6.2.1.1 采用极坐标法时,由平面控制网的一个已知点或自由设站的测站点,通过测量方向和距离.来测定目标点的位置。
    6.2.1.2 界址点和建筑物角点的坐标一般应有两个不同测站点测定的结果。
    6.2.1.3 位于界线仁或界线附近的建筑物角点应直接测定。对矩形建筑物,可直接测定三个角点,另一个角点通过计算求出。
    6.2.1.4 避免由不同线路的控制点对间距很短的相邻界址点进行测量。
    6.2.1.5 个别情况下,现有控制点不能满足极坐标法测量时,可测设辅助控制点。
    6.2.1.6 极坐标法测量可用全站型电子速测仪,也可用经纬仪配以光电测距仪或其他符合精度要求的测量设备。
    6.2.2 正交法
    正交法又称直角坐标法,它是借助测线和短边支距测定目标点的方法。
    正交法使用钢尺丈量距离配以直角棱镜作业支距长度不得超过一个尺长。
    正交法测量使用的钢尺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
    6.2.3 航空摄影测量法
    6.2.3.1 当界址点不在明显地物点上时,应在航摄前布设标志。
    6.2.3.2 对界址点和建筑物角点坐标应至少有两次独立测定的结果。
    6.2.3.3摄影测量法主要用于大面积的地籍测量。
    6.3 界址点
    6.3.1 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的编号.以高斯一克吕格的一个整公里格网为编号区,每个编号区的代码以该公里格网西南角的横纵坐标公里值表示。点的编号在一个编号区内从1至99999连续顺编点的完整编号由编号区代码、点的类别代码、点号三部分组成,编号形式如下:
    XXXXXXXXX         X          XXXXX
    编号区代码      类别代码     点的编号
    (9位)         (1位)       (5位)
    编号区代码由9位数组成,第1,2位数为高斯坐标投影带的带号或代号,第3位数为横坐标的百公里数,第4,5位数为纵坐标的千公里和百公里数,第6,7位和第8,9位数分别为横坐标和纵坐标的十公里和整公里数。
    类别代码用1位数表示,其中:
    3—表示界址点;
    4表示建筑物角点。
    点的编号用5位数表示,从1至9999,连续顺编。
    6.3.2 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界址点坐标测量完成后,应按附录D的格式编制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界址点坐标按界址点号的顺序。
    6.4 建筑物角点
    建筑物角点的编号方法除点的类别代码外其余均与界址点相同。
    6.5 地籍测量草图
    6.5.1 地籍测量草图的作用
    地籍测量草图是地块和建筑物位置关系的实地记录在进行地籍要素测量时,应根据需要绘制测量草图。
    6.5.2 地籍测量草图的内容
    地籍测量草图的内容根据测绘方法而定,一般应表示下列内容:
    a. 在6.1.3中所述的地籍要素测量对象;
    b. 平面控制网点及控制点点号;
    c. 界址点和建筑物角点;
    d. 地籍区、地籍子区与地块的编号;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名称;
    e. 土地利用类别;
    f. 道路及水域;
    g. 有关地理名称;门牌号;
    h. 观测手簿中所有未记录的测定参数;
    i. 为检校而量测的线长和界址点间距;
    j. 测量草图符号的必要说明;
    k. 测绘比例尺;精度等级;指北方向线;
    l. 测量日期;作业员签名。
    6.5.3 地籍测量草图的图纸
    地籍测量草图图纸规格,原则上用16开幅面;对于面积较大的地块,也可用8开幅面草图用纸可选用防水纸、聚脂薄膜及其他合适的书写材料。
    6.5.4 地籍测量草图的比例尺
    地籍测量草图选择合适的概略比例尺,使其内容清晰易读。在内容较集中的地方可移位描绘。
    6.5.5 地籍测量草图的绘制要求
    地籍测量草图应在实地绘制,测量的原始数据不得涂改或擦拭。
    6.5.6 地籍测量草图图式
    地籍测量草图的图式符号按CH5003《地籍图图式》执行。
    7 地籍图绘制
    7.1 地籍图的作用
    地籍图是不动产地籍的图形部分。地籍图应能与地籍册、地籍数据集一起,为不动产产权管理、税收、规划等提供基础资料。
    7.2 地籍图应表示的基本内容
    a. 界址点、界址线;
    b. 地块及其编号;
    c. 地籍区、地籍子区编号;地籍区名称;
    d. 土地利用类别;
    e.永久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f. 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界;
    g. 行政区域界;
    h. 平面控制点;
    l. 有关地理名称及重要单位名称;
    j. 道路和水域。
    根据需要,在考虑图面清晰的前提下,可择要表示一些其他要素。
    7.3 地籍图的形式
    地籍图采用分幅图形式。
    地籍图幅面规格采用50cmX50cm。
    7.4 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
    7.4.1 地籍图的分幅
    地籍图的图廓以高斯一克吕格坐标格网线为界。1:2000图幅以整公里格网线为图廓线;1:1000和1:500地籍图在1:2000地籍图中划分,划分方法如图1所示。
     
         1:2000                       1:1000                        1:500
    00
     
    30
    40
     
    33
    34
    43
    44
    31
    32
    41
    42
    10
    20
    13
    14
    23
    24
    11
    12
    21
    22
                              
    图1 地籍图的分幅和代码
     
    7.4.2 地籍图编号
    地籍图编号以高斯一克吕格坐标的整公里格网为编号区,由编号区代码加地籍图比例尺代码组成,编号形式如下:
    完整编号             xxxxxxxxx      xx
    简略编号                  xxxx      xx
    编号区代码     地籍图比例尺代码
    编号区代码由9位数组成,代码含义同6.3.1;地籍图比例尺代码由2位数组成,按图1规定执行。
    在地籍图上标注地籍图编号时可采用简略编号,简略编号略去编号区代码中的百公里和百公里以前的数值。
    7.5 地籍图的绘制方法
    7.5.1 数字化制图
    7.5.1.1 数字化制图是指将采集的数据,通过自动数据处理,获取数字化地籍图
    7.5.1.2 数字化制图所使用的数据是采用6.2所述的方法,在实地获取或在室内通过航空摄影测量资料获取。
    7.5.2利用地籍测量草图绘制地籍图
    本方法是指依据地籍测量草图和有关数据.用制图方法绘制地籍图。
    7.5.3其他绘图方法
    7.5.3.1 根据测量草图和有关数据,可用符合精度要求的地图填补地籍要素,绘制地籍图。
    7.5.3.2 当地籍图的内容不能完全由测量草图和有关成果绘出,且允许建筑物角点及其他地物点不同于界址点的精度要求时,可采用能满足3.4.4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绘制地籍图。
    7.5.4 原图清绘
    原图可采用着墨法清绘或刻图法。
    8 面积量算
    8.1 一般规定
    8.1.1 面积量算的内容
    面积量算系指水平面积量算,其内容包括地块面积量算和土地利用面积量算。
    8.1.2 面积量算的单位
    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计算取值到小数后一位参照附录H填写“面积量算表”。
    8.2 面积量算的方法与精度估算
    8.2.1 坐标解析法
    a. 面积按(20)式计算:
    P=(-) …………………………………………………………(20)
    或P=(-)
    式中:S,P——面积,m
         ——界址点的纵坐标,m;
         ——界址点的横坐标,m;
         n ——界址点个数;
         i ——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
        b) 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M=M………………………………(21)
    式中:M——面积中误差,m
          M——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
    8.4.2 实地量距法
    a) 对于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对于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
    b) 面积中误差按(22)式计算
     ……………………………………………………(22)
    式中:P—量算的面积, m
    8.2.3图解法
    a. 图解法是指用光电面积量侧法、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等在地籍图L量算面积。图解法量算面积应独立量两次,以两次量取结果的中数作为最后的面积值。
    b.两次面积量算的较差不得超过(23)式规定:
    △P=±0.0003M  ………………………………………………………………(23)
    式中:△P一一两次量算面积较差,m
    P一一量算面积,m
    M一一比例尺分母。
    c. 对于图上面积小于50 m的地块,不得使用图解法量算其面积。
    9 地籍修测
    9.1 修测内容
    a. 地籍修测包括地籍册的修正、地籍图的修测以及地籍数据的修正。
    b. 地籍修测应进行地籍要素调查、外业实地测绘,同时调整界址点号和地块号。
    9.2 修测的方法
    a. 地籍修测应根据变更资料,确定修测范围,根据平面控制点的分布情况.选择测量方法并制定施测方案。
    b. 修测可在地籍原图的复制件上进行。
    c. 修测之后.应对有关的地籍图、表、簿、册等成果进行修正,使其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9.3 面积变更
    a. 地块分割成几个地块,分割后各地块面积之和与原地块面积的不符值应在规定限差之内。
    b. 地块合并的面积,取被合并地块面积之和。
    9.4 修测后地籍编号的变更与处理。
    9.4.1 地块号
    地块分割以后,原地块号作废,新增地块号按地块编号区内的最大地块号续编。
    9.4.2 界址点号、建筑物角点号
    新增的界址点和建筑物角点的点号.分别按编号区内界址点或建筑物角点的最大点号续编。
    10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地籍侧绘成果的检查验收按测绘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籍测绘成果必须接受测绘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
     
    附 录 A
    地 籍 册
    ( 补充件)
     
    附 录 B
    城镇土地利用分类标准
    ( 补充件)
     
    附 录 C
    建筑物结构分类标准
    ( 补充件)
     
    附 录 D
    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 补充件)
     
    附 录 E
    地籍控制点点之记
    ( 参考件)
     
    附 录 F
    城镇地籍要素调查表
    ( 参考件)
     
    附 录 G
    界址点标志类型
    ( 参考件)
     
    附 录 H
    面积量算表
    ( 参考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河北省测绘局、广东省国土厅、湖南省测绘局、福建省测绘局负责起草;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中国测绘工程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负责修改定稿。
    本标准起草人:吕永江、王愚森、杜小霞、张德蕃、曹1虎、黄峙麓、林依泉。
    本标准修改定稿人:吕永江、王宝样、曾胜利、杜小霞、董彦玲、徐孝庄。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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