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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

    2013-08-07 18:05:08 来源: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聊聊

    (国家测绘局2005年6月15日发布,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资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测绘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和履行测绘法律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是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机关。 

      第四条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书面形式的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以及对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的处理。 

      日常检查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日常从事测绘活动过程中,遵守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以及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五条 测绘单位依法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受法律保护。 

      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实行分级管理。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负责测绘资质的年度注册。 

      根据工作需要,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下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单位进行年度注册。 

      第七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测绘单位应当在年度注册期内按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年度注册。 

      年度内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下一年度起进行年度注册。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一年的单位,不参加年度注册。 

      第八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 

      (二)相应测绘资质标准符合情况; 

      (三)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及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五)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第九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从国家测绘局网站(www.sbsm.gov.cn)上下载《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准备有关材料,并在注册期内按规定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缓期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四)统计汇总年度注册情况,并及时将年度注册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第十条 测绘单位进行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 《测绘资质证书》全部副本;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年度注册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 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的、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 应当变更的事项未变更的; 

      (三) 未按规定登记测绘项目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 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三) 单位信用不良,被投诉且造成较大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 

      (四)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五) 缓期注册的测绘单位逾期未整改的; 

      (六) 有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3个月。缓期注册期间,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逾期未整改,或因信用不良被投诉且造成较大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2年内不得申请测绘资质升级或者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测绘资质标准条件、出现测绘成果质量事故、有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对1年内未参加年度注册的测绘单位予以公告;对2年内未参加年度注册的测绘单位,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前,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需要进行测绘项目登记的,应当对测绘资质进行验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测绘项目登记,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测绘单位进行验证登记。 

      第二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单位资质的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 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 是否有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三) 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四) 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 

      (五) 是否有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六) 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正式告知被检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将作为测绘单位参加年度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原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不良的测绘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年度注册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妨碍测绘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发布的《〈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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